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3860号
申请人:***,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北京关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3号楼六层6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关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关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等额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关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