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

北京马坊志彬百货商店与***(北京)数据处理信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民初57643号
原告:北京马坊志彬百货商店,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西大街北街**号。
经营者:XX彬,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15-19层。
法定代表人:燕清。
被告:建亿通(北京)数据处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何宗盛。
原告北京马坊志彬百货商店与被告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建亿通(北京)数据处理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马坊志彬百货商店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马坊志彬百货商店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马坊志彬百货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为减半收取,原告北京马坊志彬百货商店已交纳,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盛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宋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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