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560号
原告:***,男,汉族,1942年8月24日出生,住广西省北海市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琮,上海沃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15-19层。
法定代表人:燕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思齐,女,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7日立案。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王宏丞
审判员  刘君婕
审判员  刘佳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果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