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744号
原告:***,女,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代理人:戴奥杰,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国斌,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15-19层。
法定代表人:燕清。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卫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施芳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