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宏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宏丰苗木培育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宏丰苗木培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7471007714,住辽宁省朝阳市开发区七道泉子北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宏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765416067G,住辽宁省朝阳市开发区七道泉子北村。
法定代表人魏守震,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孙东冬,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朝阳宏丰苗木培育有限公司、朝阳宏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孙东冬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130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宏丰苗木培育有限公司、朝阳宏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孙东冬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104800元。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孙东冬名下有多户房产,均于2022年7月6日轮候查封,有抵押,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9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孙东冬所有的林地,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9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朝阳宏丰苗木培育有限公司所有的苗木;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均于2022年2月10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被执行人孙东冬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均于2022年2月10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宏丰苗木培育有限公司、朝阳宏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孙东冬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孙东冬名下有多户房产,均于2022年7月6日轮候查封,有抵押,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9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孙东冬所有的林地,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9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朝阳宏丰苗木培育有限公司所有的苗木;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均于2022年2月10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被执行人孙东冬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均于2022年2月10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江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柳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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