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宏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1231917083,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柳城路三段15号。
法定代表人:毛晓峰,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魏守震,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被执行人:刘媛媛,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执行人:李松峰,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蔡振红,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宏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开发区七道泉子镇北村。
法定代表人:魏守震,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开发区七道泉子镇水泉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与被执行人***、***、魏守震、刘媛媛、李松峰、蔡振红、朝阳宏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302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守震、刘媛媛、李松峰、蔡振红、朝阳宏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守震、刘媛媛、李松峰、蔡振红、朝阳宏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借款,利随本清,并承担所有费用。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魏守震、刘媛媛、李松峰、蔡振红、朝阳宏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魏守震、刘媛媛、李松峰、蔡振红名下有房产,暂不符合处理条件。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魏守震、刘媛媛、李松峰、蔡振红、朝阳宏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款本息、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魏守震、刘媛媛、李松峰、蔡振红、朝阳宏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将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彦秋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韩琳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