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宏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299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6年2月9日出生,211302195602090819,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男性,1957年4月23日出生,211302195704230819,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女性,1979年7月19日出生,211302197907191222,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宏丰苗木培育有限公司,912113037471007714,住朝阳市双塔区七道泉子北村。
被执行人:朝阳宏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91211303765416067G,住朝阳市双塔区七道泉子北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6日生效的(2021)辽1302民初339号判决,于2022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8的账户存款716772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于 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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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