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宏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朝阳宏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5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912113001231917083,住朝阳市双塔区柳城路三段15号;
被执行人:朝阳宏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91211303765416067G,住辽宁省朝阳市开发区七道泉子镇北村;
被执行人: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91211303598082660X,住辽宁省朝阳市开发区七道泉子镇水泉村;
被执行人:蔡桂亭,男性,1975年5月23日出生,211324197505233619,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女性,1976年6月28日出生,211323197606280442,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魏守震,男性,1976年3月19日出生,211324197603190018,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住喀左县;
被执行人:刘媛媛,女性,1985年4月4日出生,220182198504047089,汉族,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执行人:李松峰,男性,1971年1月4日出生,211302197101040812,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蔡振红,女性,1971年11月20日出生,211324197111200080,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15日生效的(2021)辽1302民初2247号判决,于2022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蔡振红在中国银行朝阳双塔支行的298654000318CNY0账户存款21219906.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席 牧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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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吕心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