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宏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宏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3执1347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三段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明,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占轩(系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宏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开发区龙泉街道七道泉子北村。
法定代表人:魏守震,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桂亭,公司员工,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水泉村。
法定代表人:乔艳薇,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桂亭,公司员工,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辽宁水木阳光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长宝村。
法定代表人:张秀媛,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桂亭,公司员工,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朝阳宏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辽宁水木阳光生态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303民初26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朝阳宏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辽宁水木阳光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偿还欠款3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宏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辽宁水木阳光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银行理财、保险理财、公积金、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封并拍卖了案外人樊士刚提供的位于朝阳县南双庙乡××组××北沟的林权(林权证号为朝林证字(2011)第辽N×××××号)及地上林木资产,拍卖结果为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格3384675.00元接收上述资产,除此之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303执13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 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士伟
书 记 员  王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