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1081民初1682号 原告: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五隆村(靖西市益佳矿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3栋3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与被告广西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216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7194.8元、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费35000元,共计433839.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远程公司与被告集宇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在靖西签订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远程公司向被告承建的靖西市第四中学教学楼项目供应混凝土并约定价款、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其它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远程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混凝土。截至2022年2月1日,被告尚有321645元货款未付。经原告 2 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没有支付上述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同权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远程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相关工商登记信息;2、被告营业执照,证明被告的工商登记情况;3、混凝土销售合同,证明2020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靖西市第四中学教学楼项目供应混凝土并约定价款,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其他相关事项的事实;4、明细账、送货单,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混凝土。截至2022年2月1日,被告尚有321645元货款未付(送货单总额-被告已经付款的金额=被告尚有321645元货款)的事实;5、货物接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货物由该两名人员签收。 被告集宇公司辩称:一、被告认为原告起诉的货款没有那么多,具体是多少代理人需要看原告提供的相关供货单才清楚,希望原告提交原件。二、被告并不是不愿意支付货款给原告,而是该项目是政府项目,现在资金不到位,被迫停工。政府部门也还尚欠被告的工程款,所以没有结付给原告。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集宇公司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远程公司向被告承建的靖西市第四中学教学楼工程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并约定了价款及结算、付款方式和期限,结算人员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如被告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原告有权暂(缓)停供混凝土,并推迟一天,被告按所欠货款总额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支出(包括原告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用、差旅费等),直至付清为止,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前后,原告远程公司从2020年8月27日至2022年1月31日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累计总价款1521645元,被告已支付12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21645 3 元未支付,庭审中,经核实,被告对尚欠原告货款321645元予以确认。因被告未支付尚欠原告货款,原告遂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货款,但被告收到原告供货后并没有付清货款,经庭审核实,被告对尚欠原告货款321645元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被告应当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321645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7194.8元的主张。本案双方约定,如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应按日按所欠货款总额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因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尚欠原告货款321645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从2022年2月1日起至2022年6月1日共计120天,即321645元×2‰×120天=77194.8元,故原告该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5000元的主张,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有相关内容的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16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7194.8元,共计398839.8元; 二、驳回原告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 案件受理费78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3904元,申请保全费2689元,由原告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32元,被告广西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