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帝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鞍山市帝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民终27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帝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市帝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具体问题如下:
1.关于案涉绿化工程由原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5年招标并组织建设,中标单位为鞍山市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案涉绿化工程实际施工人是谁,与鞍山市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鞍山市帝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无关联,应否追加鞍山市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上述事实应予查清。
2.鞍山市帝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误工证明,误工证明上注明务工地点即是案涉绿化工程施工地。该误工证明已被生效的(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936号民事判决作为事实认定并据此作为判决的依据,与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是否相互矛盾?若鞍山市帝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虚假的误工证明,当事人据此领取的交通肇事保险赔偿金应如何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杜尔莉
审判员  王 瑶
审判员  秦长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雪飞
书记员谢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