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民终4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代理人:陈阳,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利峰,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光,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代理人:陈阳,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利峰,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帝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南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刘新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长松,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强,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光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市帝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2民初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2民初9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罗 林
审判员 吴红娜
审判员 闫相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冷新生
书记员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