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兴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市兴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盘锦红海滩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民初1584号

原告:营口市兴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

法定代表人:张绍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月昌,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滩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郑永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杰,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营口市兴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滩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营口市兴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营口市兴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营口市兴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242.50元,由营口市兴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吉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