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官房迈腾有限公司

云南官房迈腾有限公司、昆明兴昱经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02财保149号
申请人:云南官房迈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216728092D。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都铎城邦1号院41幢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阳,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兴昱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08508107。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闫静东。
申请人云南官房迈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昆明兴昱经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79357.58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官房迈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兴昱经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79357.58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