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12民初16601号
原告云南官房迈腾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官房迈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标的,本院予以准予;案件受理费6328元(原告已预交),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官房迈腾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剩余款项6303元退还原告云南官房迈腾有限公司。
审判员 周亚兰
书记员 马尹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