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苏0684执保522号
关于申请人云南官房迈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1)苏0684民初192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2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海门支行,账号为32×××-1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人民币6352255.85元,实际冻结到存款人民币6352255.85元。冻结存款的有效期至2022年4月20日止。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续期的,须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则保全措施自行解除。
本次财产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