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云09民辖终43号
上诉人昆明兴昱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官房迈腾有限公司、临沧星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2020)云0902民初17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昆明兴昱经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0)云0902民初1749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交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信息为云南省昆明市,故本案应当由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为此,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云南官房迈腾有限公司、临沧星美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本案属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适用专属管辖规则既排除与其不一致的约定管辖,也排斥一般法定管辖规则的应用。本案所涉工程项目在临沧市临翔区境内,不动产所在地即为临沧市临翔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临翔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不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昆明兴昱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敬媛
审判员 李世兰
审判员 张 丽
书记员 熊光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