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铁路建筑工程公司

***、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864号
原告(案外人):***,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乃芹,北京驭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邵华,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被执行人):牡丹江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光华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牡丹江铁路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牡丹江西安区光华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翔,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铁路建筑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 颖
审判员 金银花
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耿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