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铁路建筑工程公司

**、**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860号
原告(案外人):**,男,1956年7月1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乃芹,北京驭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戈,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牡丹江铁路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光华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铁路建筑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放弃本案诉讼权利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张 颖
审判员 金银花
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耿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