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德瑞达物联网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赣州德瑞达物联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4277号 原告:江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昌昌东工业园内(科技楼)三层3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993A79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朗***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德瑞达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8号金钻广场10栋东座1401、1403、1404、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93LAJ3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江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德瑞达物联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江西**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