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1)沪03强清49号
申请人:上海利皆达高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代表人:郭英齐,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2022年8月27日,上海利皆达高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要求终结上海利皆达高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未接管到上海利皆达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账册、财产,且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请求本院终结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上海利皆达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5日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后,未自行组成清算组清算,经该公司股东上海大学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裁定受理其对上海利皆达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的郭英齐律师等组成清算组。在清算组履职过程中,未接管到公司印章、证照、财务账册、财产。清算组经调查,亦未发现上海利皆达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据此,清算组申请终结上海利皆达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利皆达高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可以认定无法对上海利皆达高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上海利皆达高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上海利皆达高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另行要求上海利皆达高科技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上海利皆达高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二、终结上海利皆达高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郭大梁
审 判 员 王益平
审 判 员 李丽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思
法官助理 陈 云
书 记 员 陈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