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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与上海添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13民初7761号 原告:上海大学,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添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大路520号10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大学与被告上海添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跃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添跃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大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添跃公司向上海大学返还租赁保证金2,125,997.4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2日,添跃公司与上海大学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添跃公司将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号XX幢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租给上海大学,租期自2017年7月8日至2020年7月7日。合同第5.1条约定,上海大学应向添跃公司支付租赁保证金2,125,997.40元;租赁关系终止时,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上海大学承担的费用外,添跃公司应将租赁保证金返还给上海大学,不计利息。2017年6月23日,上海大学向添跃公司支付租赁保证金2,125,997.40元。之后,双方履行合同至租期届满。2020年7月8日,上海大学将系争房屋返还给添跃公司,并结清租金等全部费用。至今,添跃公司未将租赁保证金返还给上海大学,故上海大学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原告上海大学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2017年5月12日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2、2017年6月23日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凭证,证明上海大学向添跃公司支付租赁保证金的事实;3、2020年6至7月期间的双方往来函件,证明双方确定合同到期后的次日办理房屋交接;4、2020年7月8日移交确认单,证明上海大学返还房屋的事实;5、2020年12月8日律师函及快递凭证,证明上海大学向添跃公司催讨租赁保证金的事实。 被告添跃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添跃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上海大学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上海大学所诉属实。 本院认为,添跃公司与上海大学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并履行。合同到期后,上海大学已将系争房屋返还给添跃公司,添跃公司也应将租赁保证金返还给上海大学。添跃公司至今未返还租赁保证金,不仅应承担还款义务,还应向上海大学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上海大学要求添跃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添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大学返还租赁保证金2,125,997.4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标准,自2020年7月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8元,由被告上海添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