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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与上海聚丰圆宾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238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大学,住所地上海市上大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聚丰圆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聚丰园路8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顶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大学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聚丰圆宾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