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238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大学,住所地上海市上大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聚丰圆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聚丰园路8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顶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大学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聚丰圆宾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