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集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黑0502执保224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502财保32号之一
申请人:黑龙江省松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杨春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继昌,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双鸭山集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黑龙江省松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双鸭山集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黑0502财保3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双鸭山集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双鸭山市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655151050509305中的1871250元存款。2020年8月25日,黑龙江省松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省松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双鸭山集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双鸭山仲裁委员会达成调解,现申请人黑龙江省松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将被申请人双鸭山集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双鸭山市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655151050509305中的1871250元存款予以解除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双鸭山集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双鸭山市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655151050509305中的人民币1871250元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双鸭山集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海波
审判员  秦海山
审判员  李迎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雪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