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502财保32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松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杨春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继昌,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双鸭山集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铁西路西侧消防队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黑龙江省松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双鸭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双鸭山集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双鸭山市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655151050509305中的1871250元存款予以冻结,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双鸭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黑龙江省松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邮寄本院。申请人黑龙江省松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将被申请人双鸭山集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双鸭山市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655151050509305中的1871250元存款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松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的担保财产数额与请求保全的财产数额相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双鸭山集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双鸭山市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655151050509305中的人民币1871250元存款。冻结期限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双鸭山集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海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