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5807号
原告:***,男,199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浙江百晓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高新区兴和路136-7号。
原告***与被告浙江百晓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