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902民初890号
原告:阜新市翔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荣盛街6-2号5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661209135。
法定代表人:罗秋平,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林,辽宁重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阜新市北新路11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210900564629664E。
法定代表人:王杰志,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82年10月11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新市翔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新市翔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23元,减半收取计149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 宁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