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902民初476号
原告阜新市翔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罗秋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林,辽宁重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阜新市北环路。
负责人王杰志,主任。
第三人阜新市海州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住所海州区中华路。
负责人张志勇,主任。
原告阜新市翔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阜新市海州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阜新市翔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新市翔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新市翔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贺馨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