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华奥航星电气有限公司

昆明华奥航星电气有限公司与云南俊发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0127民初1142号 原告:昆明华奥航星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光路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俊发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黄龙街127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华奥航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俊发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3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5月13日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价值1,420,131元的电力设备产品“高低压柜”用于“***发城5号地块10KV配电工程”,被告已于2019年6月13日收到了上述全部电力设备产品。上述电力设备产品均已实际投入使用且质保期均已经过。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人民币1,136,104.8元,尚欠原告货款284,026.20元。原被告之间针对上述欠款的支付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被告均承诺会尽快还款却一直无法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284,026.2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共计418天以142,013.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预付款违约金为5,936元;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13,019.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进度款违约金(暂算至2023年2月1日共计1148天违约金为24,454元);4.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71,006.5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保修金违约金(暂算至2023年2月1日共计923天违约金为6,553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320,969.20元。 被告辩称: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意见,违约金起算的时间不正确,多笔费用重复主张,我方不予认可。我们现在项目上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支付,但还是愿意调解结案,其他暂时没有,诉讼***审判。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5月13日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价值1,420,131元的电力设备产品“高低压柜”用于“***发城5号地块10KV配电工程”,2019年5月30日前,送至被告方指定现场。合同签订生效后,提货前预付合同金额20%的货款;货到现场开箱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到付合同金额的95%,原告同时提供合同金额100%的发票,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30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剩余5%的质保金,保修金不计利息。货物保修期:货物验收合格交付后进入保修期,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高压真空断路器、智能型万能式断路器、塑壳断路器保修期为5年,电容器及电抗器保修期3年,其他非限定的元器件保修期为18个月,该项工程竣工验收通电之日起开始计算。如被告无故逾期支付货款,按应付未付额的万分之一每天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 被告已于2019年6月13日收到了上述全部电力设备产品且已实际投入使用。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42,013.1元,于2020年8月3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994,091.7元,共计支付了货款1,136,104.8元,尚欠原告货款284,026.2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成品收货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力设备产品,原告按约提供了上述设备,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仅支付了1,136,104.8元,尚欠原告货款284,026.2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84,026.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预付款违约金为5,936元(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以142,013.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进度款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13,019.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保修金违约金(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71,006.5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诉讼请求,原告无证据证实其计算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俊发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华奥航星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84,026.20元; 二、由被告云南俊发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华奥航星电气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的预付款违约金5,936元; 三、由被告云南俊发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华奥航星电气有限公司进度款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13,019.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3058元(已减半),由被告云南俊发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姚 妮 书 记 员 ?***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