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官法执字第199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华奥航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外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集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昆明华奥航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官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华奥航星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29150元及利息。因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自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昆明华奥航星电气有限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以隐藏、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故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1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张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