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4执209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10431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经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车辆等财产均已被另案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2273757.5元,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0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书 记 员 孙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