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2001号
原告:四川东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高新工业园区***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工业园北横三路北,黄河路南。
法定代表人:泥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东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东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东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东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4元,由原告四川东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