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91民初1734号
原告:滨州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897938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东营市世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城运河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743465X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滨州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世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95.34元,减半收取计10397.67元,由原告滨州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