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082民初551号
原告:霍州煤电集团亿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州市大张镇下乐坪村(新型产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玉宝,男,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定凯,女,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爱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州煤电集团亿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州煤电集团亿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682.06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霍州煤电集团亿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682.06元或查封被告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池青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