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信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西安信荣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陕7102行初1689号
原告西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素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鹏,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董兴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利波,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杰,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杨小明,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杨明侠,女,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西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 悦
代理审判员  薛科平
人民陪审员  曹文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 晗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