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7836号
原告陕西澳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景文校园规划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安信荣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澳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景文校园规划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安信荣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87.5元,其余2787.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张平
书记员 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