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93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杨锦公路青草巷北1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冉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乐平五路43号2栋1层附102、1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澜。
被申请人: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西建安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79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9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苏州***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09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