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潇鼎建设有限公司

7933苏州某某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与四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933号之一
原告:苏州***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杨锦公路青草巷北1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冉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乐平五路43号2栋1层附102、1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澜。
被告: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西建安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开。
原告苏州***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苏州***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5元,保全费3275元,共计7930元,由原告苏州***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