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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领爵吊装服务有限公司、四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执32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领爵吊装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22M3WH3N,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MA6BT35B62,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杨澜。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领爵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684民初20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四***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领爵吊装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费32723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05元及保全费21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88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8月29日,2022年8月30日,2022年11月2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1.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三个账户,并已扣划共计44940元(其中4888元转开本案执行费,40052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前述账户冻结2023年8月30日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2.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向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应收款292461元,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反馈因总包与业主之间尚未结算导致其与被执行人之间亦未结算,且据其估算,被执行人在其公司已无应收款,故暂无法进行处置。前述应收款冻结2025年12月1日到期,如需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不动产、汽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11月28日,委托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3年1月10日,因被执行人四***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扣划的少量存款及暂无法处置的应收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684民初2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