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7766号之一
原告:江苏欧力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323886782H,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浙海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MA6BT35B62,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乐平五路43号2栋1层附102、1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澜。
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欧力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现原告江苏欧力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欧力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欧力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50元,合计2260元,由原告江苏欧力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岑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