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5428号
申请人:苏州***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公路青草巷北1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乐平五路43号2栋1层附102、1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澜。
申请人苏州***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