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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阿尔法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5民初4816号
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银河嘉园**。
法定代表人:周筱琦。
委托代理人:马国锋,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号v>
法定代表人:范顺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建利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陈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