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会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科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百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8民初4194号
原告:杭州科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科技馆街626号寰宇商务中心2幢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63955381A。
法定代表人:王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贵,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0号41号楼银海大厦北区二层21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0995714D。
法定代表人:刘鹏。
原告杭州科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野公司”)与被告北京百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野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112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滞纳金167564.8元(以16112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1‰自2015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现暂计算至2018年8月6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科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0日,科野公司与百会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百会公司向科野公司采购诱导屏体;合同总金额:374000元;签订合同之日,甲方付合同总款的30%即112200元作为预付款,百会公司安装完成后,向科野公司支付合同总款的50%,即187000元,项目经业主验收合格后,百会公司付清总价的20%,即74800元;在科野公司如期履行合同的前提下,百会公司必须按照合同中付款方法如期向科野公司支付费用,每延迟一天,应向科野公司支付本次合同总金额的5‰滞纳金;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条款需要变更,任一方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签订正式补充协议,变更成立,变更前的有关条款作废,以变更后的条款为准;合同还对其他权利和义务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百会公司支付合同总款的30%即112200元作为预付款,科野公司依约向百会公司交付了货物,百会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剩余款项的付款义务。2015年6月12日,科野公司与百会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确认百会公司尚欠货款261800元。双方还约定,科野公司可协助百会公司向百会公司的债务人追讨其所欠百会公司债务的形式抵扣余款94000元,如科野公司在三个月内讨要款项但未成功,则百会公司将在四个月内即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科野公司94000元;剩余款项167800元,分三个月支付,在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30%,在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30%,在2015年8月30日前付清余款;百会公司必须按合同中付款方法如期向科野公司付款,每推迟一天,应向科野公司支付该次合同总金额的1‰作为滞纳金。2015年7月3日和2015年9月9日,百会公司分别支付50340元货款,共计100680元。至今,被告百会公司仍欠货款161120元,原告科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北京百会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北京紫光百会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8月25日更名为北京百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科野公司提供的证据,能表明原告科野公司与被告百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百会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科野公司要求被告百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611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就滞纳金部分,科野公司以日利率1‰的标准主张延迟履行滞纳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年利率24%。被告百会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原告科野公司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百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科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61120元,并支付滞纳金(以1611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163元,合计8393元,由被告北京百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张晓平
人民陪审员  黄中伟
人民陪审员  张毓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毛丰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