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2民初9399号
原告:济南源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琪,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布廷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坤,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新宋,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源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均公司)与被告北京百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会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琪,被告百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被告银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源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百会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38652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86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5月1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银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5日,源均公司与百会公司就济南银座商城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施工项目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施工承包价28456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完成了工程施工,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增加一部分工程量。经核算,原告实际工作量为33865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现被告仍有138652元工程款未支付,被告银座商城作为涉案工程的业主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百会公司辩称,一、本案所涉工程项目实为银座商城智能停车场项目,项目发包方为银座公司,承包方为百会公司,源均公司为分包方。二、该工程项目早已经交付使用,银座公司尚欠百会公司设备款495645元未付,施工款143500元未付,也同意付款,并且早已经于2018年就受了百会公司发票,但至今未付款,也不去验收(虽然其早已使用两年)。三、百会公司与源均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该工程总价284562元。该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按施工进度付清材料款,完成工程量的50%时付人工费的50%;业主方验收完付人工费的45%,业主方验收后六个月付人工费的5%。”按该合同预算,设备全款为130742.06元,人工费全款为153819.91元,按照上述付款方式,在业主方验收完前,百会公司共应支付源均公司207652.02元。百会公司实际已支付20万元,只欠7652.02元,责任全部由银座公司承担。
被告银座公司辩称,一、银座公司不应在百会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银座公司并非合同主体,原告起诉银座公司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驳回诉讼请求。二、本案中银座公司不存在欠付百会公司工程款的情况。百会公司在与银座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违约,百会公司已经认可并出具解决方案,银座公司不存在任何欠款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座公司对原告不承担付款责任。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5日,百会公司(发包方)与源均公司(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施工项目为济南银座商城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施工,项目主要包括视频引导及反向寻车系统、出入口车牌识别智能收费系统,安装工期30日,调试工期20日,工程施工承包价284562元,付款方式如下:按施工进度付清材料款;完成工程量的50%时付人工费的50%,业主方验收完付人工费的45%,业主方验收后六个月付人工费的5%。百会公司提交《工程量核算单》(百会公司落款处由案外人杨宗良签字)及案外人“苑胜强”发送的电子邮件附件“工程核算单”各一份,证明工程价款最终核算为330000元。百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否认杨宗良、苑胜强系其工作人员。百会公司已支付合同款20万元。百会公司认可涉案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但具体交付使用时间、业主验收时间未说明。因主张两被告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原告源均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源均公司与百会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284562元,原告源均公司主张实际价款应为330000元,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案外人“杨宗良”、“苑胜强”与百会公司之间关系,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认定,双方合同金额以合同记载金额284562元为准。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施工进度付清材料款;完成工程量的50%时付人工费的50%,业主方验收完付人工费的45%,业主方验收后六个月付人工费的5%,百会公司认可涉案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但具体交付使用时间、业主验收时间未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合同已达到全款付款条件,对源均公司要求支付合同款8456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百会公司迟延支付合同尾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故对源均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起算时间,因百会公司未明确业主验收时间,故按照原告主张2018年5月10日起算。利息计算标准为:以8456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源均公司主张银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因源均公司与银座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其要求银座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百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源均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845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456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济南源均科技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济南源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济南源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5元,被告北京百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春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姝
书 记 员 郑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