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2民初3707号
原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南环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成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葛市迅安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佛耳湖镇冢**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葛市迅安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洁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