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02民初4088号
申请人:河南**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瑞祥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葛市迅安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佛耳湖镇冢**一组。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河南**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与长葛市迅安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于2023年0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葛市迅安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工控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长葛市迅安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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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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