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02民初4088号之二
原告:河南**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瑞祥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迅安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佛耳湖镇冢**一组。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迅安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工控系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工控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75元,由河南**工控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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