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02民初4088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瑞祥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葛市迅安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佛耳湖镇冢**一组。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河南**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与长葛市迅安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2023)豫1002民初408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长葛市迅安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河南**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工控系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葛市迅安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6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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