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兴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108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中兴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区**教花木基地。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通市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号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26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 状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