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兴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108执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中兴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三教花木基地。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
申请执行人河北中兴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智勇
执行员  王 娜
执行员  周 状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薛 伟